為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牽頭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和微塑料等。為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 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新疆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意識,以健全體系、提升能力、摸排風險、重點管控、分類治理為工作原則,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深入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將新污染物治理作為我區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標
到 2025 年,圍繞制藥、石油天然氣開采、石油化工、農藥和獸藥等重點行業,完成國家重點管控和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的環境信息調查,基本摸清全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和使用的主要種類和用量;對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的重點化學物質進行篩選,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能力大幅提升,全區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和制度體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畜牧獸醫局、烏魯木齊海關、新疆稅務局、新疆銀保監局、自治區疾控中心等 16 個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全區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監測、風險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組建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治理技術支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畜牧獸醫局、烏魯木齊海關、新疆稅務局、新疆銀保監局、自治區疾控中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調查和評估。
2.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落實國家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工作要求,持續做好全區化學品國際公約管控物質統計調查專項工作。結合全區產業布局,研究制定自治區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物質、國家重點清單物質、優先評估和控制化學物質的環境信息調查方案,分階段逐步開展對制藥、石油天然氣開采、石油化工、農藥和獸藥等重點行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環境基本信息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篩選優先評估化學物質;對列入國家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開展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落實國家首批優先評估化學物質信息詳查工作要求,按時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摸清全區重點新污染物種類和主要環境排放源等情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參與)
3.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制度。結合全區實際,落實國家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有關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區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依托全區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適時將抗生素、微塑料、二噁英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常規監測內容,編制全區重點關注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現狀報告。2025 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完成全區環境中重點關注新污染物監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4.實施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落實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工作部署和要求,開展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學物質為重點的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推動龍頭企業建立抗生素菌渣無害資源化產品分析與過程風險評估分析檢測專業化平臺,探索建立全區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及時銜接落實國家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制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據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結果,按照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加強對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進行監管,及時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鼓勵伊犁州、克拉瑪依市在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任務要求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標準和指南,先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和環境調查監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烏魯木齊海關、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6.強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執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有針對性的對區內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 12 號)情況進行環境監督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涉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使用依法合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烏魯木齊海關參與)
7.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納入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及時督促企事業單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嚴格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要求,加強進出口管控。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六溴環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加強新增列 POPs 的淘汰,確保按照國家公告、公約的時間節點,按期完成淘汰任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烏魯木齊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依法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從事生產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進清潔生產改造并落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制造標準體系進行管理,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志認證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強對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監督管理,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9.規范抗生素類藥物使用管理。嚴格執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要求,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依托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細菌耐藥性監測網等平臺加大抗菌類藥物規范使用抽查和監管力度。監督指導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類抗菌藥物,加強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培訓考核和處方權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藥宣傳力度,提升百姓合理用藥意識。持續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和飼料環?;袆?,獸用抗菌藥物憑獸醫處方銷售比例明顯提升,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藥物在養殖業中應用,2025年底末,全區 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全面提升全區畜禽綠色健康養殖水平。在獸用抗菌藥物注冊登記環節對新品種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畜牧獸醫局、藥品監管局、疾控中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定期開展農藥登記后使用環境風險監測。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大力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推廣高效低毒環境友好型農藥示范,指導生產經營主體合理使用農藥,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博樂市以“無廢城市”建設為抓手,率先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到“十四五”末,全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 80%以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深入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將向環境排放量大和風險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逐步納入禁塑名錄,嚴格落實國家禁用塑料微珠的要求。逐步降低農田殘留地膜量,到“十四五”末,全區農膜回收率達 85%以上。開展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道路等重點區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環境中的微塑料污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2.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加強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環境監管,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督促企事業單位按照排污許可手續要求,對排污口及其周邊環境開展環境監測,定期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嚴格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13.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依托生活垃圾分類和危險廢物小微企業試點,探索開展藥品(醫藥、獸藥、農藥)銷售門店、居民過期藥的市場化收運模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管局按照分工負責)
14.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按照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術的要求,在全區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開展無汞觸媒及反應評價裝置研發并工業化應用,建立萬噸級無汞觸媒中試裝置,實現新型無汞催化劑在乙炔法合成氯乙烯反應中的示范推廣;在伊犁州建成抗生素菌渣無害資源化利用風險評估大田試驗示范基地,推動出臺抗生素菌渣無害化處理生產有機肥料行業技術要求(導則);在克拉瑪依市石化聚集的工業園區開展污水和污泥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處理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地州市開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相關地方政府具體實施)
(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設。
15.加大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的科研資源,依托區內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環境保護工程中心,開展新污染物監測方法、環境行為、生態和健康風險評估、管控技術以及綠色替代技術相關研究,開展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全面提升自治區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在自治區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監測技術、環境危害評估和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加大科技投入,依托制藥龍頭企業組織建立自治區抗生素環境危害評估重點實驗室,開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生態環境危害機理研究。(自治區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烏魯木齊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于 2023 年6 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 年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企業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烏魯木齊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資金保障,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將新污染物治理項目納入財政資金項目支持范圍,優先支持新污染物示范區建設、科技研究、重點項目。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營造有利市場和政策環境,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落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生態環境廳、新疆稅務局、新疆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大新污染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平臺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傳解讀與科普宣傳教育,制作“一圖讀懂”、“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告知書”等指導服務企業,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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