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擬授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度。
草案決定,注冊制度的具體事項(包括注冊機關、審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同時,草案決定,授權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施行之日起算。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在說明中指出,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注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注冊審核,報證監會注冊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自主判斷并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個人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制度的調整。
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鑒于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需要一個過程。同時,股票發行注冊制,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該議案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議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作相應決定。